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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—2006

文章来自:海湾消防设备 发布时间:2014-01-17 04:01:46

前   言

  根据建设部建标[1998]94 号《关于印发“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**标准制订、修订计划(**批)” 的通知》的要求,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、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、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、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、上海市公安 消防总队、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、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、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、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、东北电力设计院、中国轻 工业北京设计院、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、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修订。本规范的修订,遵照**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“预防为主、防消结 合”的消防工作方针,在总结我国建筑防火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、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,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、设计、生产、消防监督、高等 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,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,*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。本规范共分十二章,其主要内容有:总则,术语,厂房(仓 库),甲、乙、丙类液体、气体储罐(区)与可燃材料堆场,民用建筑,消防车道,建筑构造,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,防烟与排烟,采暖、通风和空气调节,电气, 城市交通隧道等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。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作,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,公 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。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,政策性和技术性强,涉及面广,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,结合工程 实践和科学研究,认真总结经验,注意积累资料,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,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-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(地址:天津市卫 津南路110 号;邮政编码:300381),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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