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湾消防设备技术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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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测与验收
文章来自:海湾消防设备 发布时间:2018-12-18 04:12:25
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测与验收
一、装置环境温度
1)高压储存装置:储存装置间的环境温度为-10~50℃;高压二氧化碳储存装置的环境温度为 0~49℃。
2)低压储存装置:储存装置要远离热源,其位置要便于再充装,其环境温度宜为-23~49℃。
二、防护区和保护对象
1)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 0.50h;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 0.25h。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 1200Pa。
2)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,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应不超过 8 个。
3)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。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,并应设在防护区净高的 2/3 以上。
4)喷放灭火剂前,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。
5)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 30s 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,疏散通道及出口处,应设置应急照明装置与疏散指示标志。
三、喷嘴高度
喷嘴的*大保护高度应不大于 6.5m,*小保护高度应不小于 0.3m。
四、预制灭火装置安装检查要求
1)同一防护区设置多台装置时,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 10m。
2)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得大于 2.5MPa。
3)现场选用产品的数量、规格、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,且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,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 10 台。
4)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 1 台时,必须能同时启动,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 2s。